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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4集:少数民族政权的户籍探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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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户籍与民族融合的矛盾

沙陀政权试图以军事户籍压制汉地社会,但随着统治稳固,不得不吸收中原制度:

- 后唐仿唐制设立「户部」管理户籍,编纂《长兴户籍》,尝试将部族军户与州县民户纳入统一管理。

- 沙陀贵族逐渐汉化,其部众亦与汉人通婚,户籍中的民族界限渐趋模糊,但军事户籍的特权地位仍引发汉民不满,为政权更迭埋下隐患。

三、西夏党项政权的「蕃汉分治」与户籍创新

1. 制度基础:部落制与中原制度的融合

西夏(1038—1227年)由党项族建立,统治区域包括河西走廊、河套地区,民族构成复杂(党项、汉、吐蕃、回鹘等)。其户籍制度在《天盛改旧新定律令》中有详细记载,体现「蕃汉分治」与「兵民合一」特征:

- 党项族保留「族帐」制度,以血缘部落为单位编户,设「族首」管理,户籍登记包括族人姓名、年龄、牲畜数量,战时按族帐征发「丁壮」。

- 汉地实行州县制,仿唐制登记「人户田宅」,但增设「监军司」户籍,将汉民丁壮编入地方驻军,形成「耕战结合」的管理模式。

2. 户籍分类与管理机构

西夏户籍分为三大类:

- 蕃户(党项户):属「民族户籍」,由「翊卫司」与部落首领共同管理,享有免税特权,但需承担兵役,「凡年十五以上为丁,每丁取正军一人,负担一人」(《宋史·夏国传》)。

- 汉户:属「州县户籍」,由「三司」(财政机构)与州县衙门管理,按土地资产分为「上、中、下」三等,缴纳田赋与「丁税」(以谷物或布匹缴纳)。

- 特殊户籍:「官户」为官僚家庭户籍,享有免役权;「匠户」为手工业者户籍,隶属「工技院」;「僧道户」需向寺院缴纳「供养税」,并登记于「功德司」。

3. 户籍登记与法律约束

西夏法律对户籍管理有严格规定:

- 每年正月,州县需核查户籍,「造簿籍二本,一申转运司,一留州县」(《天盛改旧新定律令》),若隐匿人口或虚报年龄,户主与官吏均处刑罚。

- 禁止蕃汉户籍随意变更,党项人不得私自入汉籍避役,汉人亦不得冒充蕃户逃税,违者「徒二年」。这种制度既维护了党项族的统治地位,又确保了汉地赋税来源。

四、金朝前期「猛安谋克」与汉地户籍的冲突与调适

1. 猛安谋克:女真族的军事户籍制度

金朝(1115—1234年)由女真族建立,建国初期推行「猛安谋克」制,将女真部众按军事编制编户:

- 「猛安」为千户单位,「谋克」为百户单位,户籍以「牛具税地」为基础——每耒牛三头为一具,授田四十顷,户籍登记牛具数量与丁口,按牛具纳税,丁壮战时为兵,平时农耕。

- 猛安谋克户享有土地分配特权,迁入汉地后强占民田,形成「屯田军户」,其户籍由「统军司」管理,不受州县管辖,体现「以军事户籍统御农耕社会」的特点。

2. 汉地户籍的沿用与改造

金朝灭辽与北宋后,在中原地区面临户籍管理的双重挑战:

- 初期沿用辽朝「南北面官」思路,汉地仍行州县制,登记「主户」「客户」,但增设「物力户」——按家庭资产划分等级,征收「物力钱」,作为杂税来源。

- 金熙宗(1135—1149年)时期推行「废藩置路」,将猛安谋克与州县系统合并,试图统一户籍管理,但遭到女真贵族抵制,形成「军户」与「民户」并行的二元体系。

3. 户籍矛盾与制度调适

猛安谋克户与汉地民户的冲突贯穿金朝前期:

- 女真军户强占汉民土地,导致「民怨沸腾」,金世宗(1161—1189年)曾下令核查军户土地,禁止超额占田,但效果有限。

- 为缓解矛盾,金朝逐渐允许汉民「纳粟补官」进入军户户籍,同时将部分女真军户编入州县户籍,缴纳赋税,推动户籍制度的融合。《金史·食货志》记载:「大定二十九年,命随路通检户口,又定军户、民户辨验之法」,反映出对户籍体系的调整。

五、少数民族政权户籍制度的共性特征与历史影响

1. 制度共性:游牧传统与中原经验的结合

五代十国少数民族政权的户籍管理虽各有特色,但共享三大特征:

- 二元性:均采用「本民族制度+汉地制度」的复合模式,如辽的南北面官、西夏的蕃汉分治、金的猛安谋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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