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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2集:各国尝试重建户籍

籍政策

后蜀孟知祥(874-934)入蜀后,针对唐末以来的流民问题,推行以安抚为主的户籍政策:

1. 招抚流民与复业奖励:颁布《劝农诏》,允许流民“自占荒田,五年不征租税”,官府为其登记“复业户”户籍,提供种子与耕牛。广政四年(941年),“诸州流民归业者十万余户”,占当时后蜀总户数的近三分之一。

2. 简化户籍登记流程:废除唐朝复杂的“手实-记账-户籍”三级编造制度,改为“州县岁造户帐,具丁口、田宅、赋税,上于三司”,减少基层官吏舞弊空间。

3. 土客户籍分治:对本地土着与外来移民分别登记,“土户”按旧制纳赋,“客户”则“计口授田,轻其徭役”,这种灵活政策缓解了主客矛盾,《蜀祷杌》称后蜀“境内富庶,赋役均平,百姓无流散之患”。

后蜀户籍制度的缺陷在于缺乏长效管理,广政后期“官吏贪纵,户籍多有隐漏”,至北宋乾德三年(965年)灭蜀时,“得户五十三万四千”,较实际人口已大打折扣。

三、北方政权的户籍困境:在战乱与民族冲突中蹒跚

(一)后唐:“括户”运动与民族户籍的碰撞

后唐庄宗李存勖(885-926)灭后梁后,试图恢复唐朝户籍制度,其核心措施是同光二年(924年)的“括户”:

1. 强制清查与人口回归:派遣专员分赴诸道,“括逃户,正田税”,规定“逃户田业,许人请射,三年后逃户归业,依例酬价”,同时严禁包庇逃户,“敢有隐庇者,诛及四邻”。

2. 胡汉户籍分治:后唐作为沙陀族政权,对契丹、吐谷浑等少数民族设立“部族籍”,由内侍省“客省使”管理,与汉地州县户籍并行。这种分治政策导致“胡汉杂处之地,版籍混乱,赋役不均”。

3. 军户与民户的双重体系:实行“兵农分离”,军人编入“军籍”,由枢密院管辖,家属为“随军户”,不属州县户籍;民户则承担赋税,两者界限严格,却引发“军户侵夺民田,民户逃避赋役”的矛盾。

后唐括户虽一时收效,“得户三十余万”,但随着庄宗末年的内乱,“括户之法,遂为虚文”。其民族户籍分治政策更成为后晋、后汉的制度隐患,为契丹南下提供了借口。

(二)后周:柴荣改革与户籍制度的理性化尝试

后周世宗柴荣(921-959)在位期间,推行了五代最系统的户籍改革:

1. 均田定税与户籍核实:显德五年(958年),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“均定河南六十州税赋”,“遣使检视田亩,登记户籍,其痼弊者悉除之”,特别规定“桑田、屋宇,皆不在检括之限”,保护民产。

2. 建立户籍档案管理制度:规定“诸州府户籍,每岁一造,送户部备案”,并设立“架阁库”保管户籍文书,“以时曝晒,以防蠹毁”,这是中国古代官方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进步。

3. 放松户籍流动限制:允许“客户”脱离主户自立户籍,“若能垦荒田者,即为永业,官给印契”,打破了唐以来“客户依附主户”的制度束缚,推动了土地流转。

柴荣的改革使后周户籍制度向理性化迈进,据《旧五代史》记载,显德六年(959年)“籍天下户二百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”,较后唐时期增长近一倍。但其改革因世宗早逝而中断,未能形成稳定的制度传统。

四、制度成效与时代局限:多重因素制约下的重建困境

(一)成效:经济复苏与制度创新的微光

五代十国的户籍重建并非全无效用。在南方,南唐、吴越等政权通过户籍与土地政策的配合,实现了局部经济复苏:南唐昇元年间“江淮间旷土尽辟,桑柘满野”,吴越“境内无弃田,岁熟丰稔”。户籍登记的人口增长也为宋代户籍制度提供了基础数据,如北宋太平兴国年间的南方户籍统计,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十国时期的登记成果。

在制度创新方面,南唐的“图籍制”开创了土地与户籍绑定的先例,吴越的“商税户籍”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,后周的“架阁库”制度则为宋代档案管理奠定了基础。这些探索表明,即便在分裂时期,户籍制度仍在适应社会变化中缓慢演进。

(二)局限:政权更迭与结构性矛盾的掣肘

户籍重建的最大障碍在于政权更迭的频繁性。五代五十三年间,中原五朝更迭,平均每十年更换一个政权,南方十国亦多短命王朝(如南汉存54年,闽国存36年)。政策的持续性不足导致户籍制度“人存政举,人亡政息”,如后唐庄宗的括户随其被杀而终止,后蜀孟昶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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