快眼看书

繁体版 简体版
快眼看书 > 历代风云五千年 > 第209集:驱口制度与户籍身份割裂

第209集:驱口制度与户籍身份割裂

元朝驱口制度研究:户籍体系下的阶级割裂与社会矛盾

引言:历史语境中的驱口制度

公元13世纪,蒙古铁骑横扫欧亚大陆,在建立横跨亚欧的庞大帝国过程中,一种特殊的人口掠夺与统治方式——“驱口”制度,被纳入元朝的户籍与社会管理体系。](μ看?.书?屋| !ˉ已μ发?布|&最~新t$章?¨节÷:驱口,即战争中被掳掠或通过其他途径沦为奴隶的人口,其户籍不属州县,而附属于主人户籍,形成“主从依附”的人身关系。这一制度并非蒙古草原奴隶制的简单延续,而是在征服农耕文明后,与中原户籍制度碰撞融合的产物。它不仅打破了唐宋以来“编户齐民”的相对平等结构,更通过法律与户籍的双重固化,使社会阶级分化呈现制度化特征。本文将从驱口制度的起源、法律身份、经济角色、社会影响等维度,剖析其如何在元朝户籍体系中埋下阶级矛盾的隐患,并对元代社会结构产生深远影响。

一、驱口制度的起源与发展:从战争掠夺到制度固化

(一)蒙古征服战争与驱口的初始来源

蒙古帝国的扩张史伴随着大规模的人口掳掠。1211年蒙古攻金开始,“凡破城邑,不问老幼、贫富、顺逆,皆杀之,略取子女玉帛”(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),被掳人口被称为“驱”或“驱口”,意为“被驱赶的人口”。这些人口一部分成为蒙古贵族、军将的私属,另一部分被充作“军驱”,随军服役。如1232年汴京之役后,蒙古将领速不台“取民为奴,曰‘大手驱’”(《元史·太宗纪》),此类驱口直接依附于军事集团,成为战争资源的一部分。

征服南宋的过程中,驱口来源进一步扩大。1275年,伯颜率军南下时,曾下令“所过州县,取民为奴者,杀无赦”,但实际执行中,士兵掳掠仍屡禁不止。《元典章》记载,至元年间,江南地区“富室大家,多以良民为驱口,动辄千百”,可见驱口数量已随战争规模膨胀而激增。除战争掳掠外,债务卖身、犯罪籍没、人口买卖亦成为驱口的补充来源。如《通制条格》规定:“诸良民典雇与人为驱口者,拟合禁断”,侧面反映出债务导致的人身依附现象普遍。

(二)元朝建立后的制度规范化

忽必烈建立元朝后,为巩固统治,试图将驱口制度纳入国家法律框架。至元八年(1271年),朝廷明确规定:“驱口户籍,附于主家户下,止立子户,不别入州县版籍”(《元史·食货志》)。,咸^鱼~看·书. ′更?新¨最/全′这一规定将驱口从“战争战利品”转化为“合法私产”,其户籍以“子户”形式附属于主人户籍,形成“主户—驱口”的层级结构。例如,蒙古贵族的户籍簿中,除本户人口外,还需登记驱口的姓名、年龄、来源,地方官府对此类户籍仅作备案,不直接管理。

元廷还通过法律细化驱口的归属与转移。《大元通制》规定:“驱口身故,其妻子并听本主使唤”,“驱口男女婚姻,皆由主家匹配”,甚至“驱口首告主家非理打死,官府不受理”。这些条款将驱口完全视为主人的财产,剥夺其基本人身权利。值得注意的是,元朝对驱口的管理并非完全放任,至元二十二年(1285年)曾下诏:“诸王、公主、驸马、勋臣及诸投下,不得擅招民户为驱口”,试图限制贵族私自扩充私属人口,但在实际操作中,由于蒙古勋贵势力强大,禁令效果有限。

二、驱口的法律身份与户籍管理:制度性的阶级割裂

(一)法律层面的“非人化”定位

在元朝法律体系中,驱口与自由民(“良人”)的身份鸿沟被明确界定。《元典章》“杀伤驱口”条规定:“良人杀他人驱口,杖一百七,征烧埋银五十两;驱口杀良人,处死”,刑罚轻重差异悬殊,显示驱口的法律地位近似于“物”而非“人”。更甚者,主人对驱口有“生杀予夺”之权:“诸主因怒,辄以铁骨朵、杖刃杀其驱口,及亏其肢体者,杖一百七,征烧埋银五十两”,即便是谋杀驱口,主人仅受杖刑与罚金,与杀害良人的死刑形成鲜明对比。

驱口的身份还具有世袭性。《通制条格》规定:“驱口所生子女,曰‘家生驱口’,永为奴婢”,其后代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身份,形成固定的奴隶阶层。这种世袭制与唐宋时期“部曲”可通过放免转为良民的制度截然不同,使阶级固化程度更深。此外,驱口被严禁参加科举考试,《元史·选举志》明确规定“娼优、驱口之家,不得应举”,从制度上断绝了其向上流动的可能。

(二)户籍体系中的附属性结构

元朝户籍制度实行“诸色户计”,将全国人口按职

『加入书签,方便阅读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