快眼看书

繁体版 简体版
快眼看书 > 历代风云五千年 > 第206集:南宋流民潮与临时户籍调整

第206集:南宋流民潮与临时户籍调整

争讼不已”(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)。绍兴四年(1134年),知平江府章谊奏报:“浙西膏腴之田,多为流寓占冒,旧主归业,反致失业。”更严重的是,部分流民与地方豪强勾结,通过伪造临时户籍“包占官田”,如镇江府“豪民大姓,多伪立侨寓之名,冒占官田至数十顷”。

土地纠纷的司法处理陷入困境:按宋律,“逃田”归官府所有,允许流民耕种;但土着田主常以“祖业”为由争讼,地方官为平息矛盾,往往采取“平分其田”的折中方案,却导致双方均不满意。~x!t¨x′x-s′.~c^o,m*绍兴六年(1136年),朝廷不得不颁布《土客田宅法》,规定:“凡流民占耕逃田满三年,旧主无凭验者,听为民业;不足三年者,与旧主中分。”这一法律实质上承认了流民对部分土地的占有权,却也埋下了长期产权纠纷的隐患。

(二)户籍权益与赋役不均

临时户籍与土着户籍的权益差异引发系统性矛盾。在赋役负担上,临时户籍虽享受初期减免,但“身丁税”按人丁征收,流民家庭多子女,负担反重于土着主户(主户按田亩征税)。如绍兴十年(1140年),饶州(今江西鄱阳)土着投诉:“流寓之民,占田不及三顷,而身丁税至五十缗,反重于有田主户。”

更严重的是户籍身份的社会歧视。临时户籍者被称为“侨寓”“浮客”,不得参与地方乡役(如里正、户长),在科举考试中也受限制(初期需返回原籍应试)。这种歧视催生了“伪冒附籍”现象——部分流民通过贿赂胥吏,将临时户籍改为土着户籍,导致“土着日少,伪籍日多,赋役不均,民怨沸腾”(《宋会要辑稿·食货》)。绍兴十二年(1142年),朝廷清查两浙路户籍,发现伪冒附籍者竟达二十余万户,占流民总数的四成。

(三)社会冲突与文化隔阂

土客矛盾逐渐升级为群体性冲突。绍兴元年(1131年),衢州流民因争夺滩涂开垦权,与土着爆发大规模械斗,“杀伤百余人,焚屋数百间”;绍兴五年(1135年),湖州土着聚众驱逐流民,“毁其庐舍,掠其财物”,迫使朝廷派军队弹压。

文化隔阂加剧了对立情绪。北方流民保留着中原习俗,与南方土着的“吴越文化”形成差异。如北方人喜食面食,推动南方麦价上涨,引发土着不满;流民聚居区盛行的“杂剧”“说话”等艺术形式,也被部分士大夫视为“粗俗不雅”。这种文化冲突在士大夫阶层尤为明显,朱熹曾感叹:“中原衣冠南渡,虽带来圣贤典籍,然风俗异于南方,水土不服,渐成隔阂。”

四、制度调适:南宋朝廷的应对策略与历史局限

面对临时户籍制度引发的种种危机,南宋朝廷不得不进行政策调整。从绍兴初年到乾道年间(1131—1173年),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继出台,试图在稳定流民与安抚土着之间寻求平衡。

(一)土地政策的优化与利益协调

1. 官田分配制度化:绍兴五年(1135年),朝廷颁布《营田令》,将江淮地区的官田按人口分配给流民,“人给田十亩,贷牛种钱百缗”,并规定三年后收归国有或允许流民“承买为永业”。这一政策使流民获得稳定的土地来源,减少了与土着的直接冲突。

2. 逃田处理规范化:绍兴七年(1137年),设立“逃田所”,专门处理土地纠纷,规定:“旧主归业者,给还其田;已由流民垦种者,许旧主收取租课,流民转为佃户。”这一折中方案既保障了旧主权益,又避免流民失业。

3. 开垦政策倾斜化:鼓励流民开垦南方未开发地区,如福建、广东的山区,规定“开垦荒田,五年不纳税”,并给予“永业田”资格。这一政策推动了南方边疆地区的开发,如汀州(今福建长汀)在绍兴年间因流民开垦,户籍从三万增至五万余户。

(二)户籍管理的完善与权益调整

1. 临时户籍分类化:将流民分为“归正人”(原属金朝后归宋者)、“侨寓户”(普通流民)、“浮客”(城市流动人口)三类,给予不同待遇。“归正人”可优先分配官田,“侨寓户”定居满七年可转为土着户籍,“浮客”则登记于“坊郭户”,缴纳商税。

2. 赋役制度弹性化:绍兴十二年(1142年),将临时户籍的“身丁税”改为按资产征收,与土着主户一致;同时规定,流民开垦的荒地前三年免税,第四年起按半数征收。这一调整缓解了赋役不均的矛盾。

3. 科举权益平等化:绍兴十五年(1145年),允许寄居满七年的流民参加本地科举考试,“与土着士民一体应试”。这一政策极

『加入书签,方便阅读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