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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7集:地方豪强大族与户籍博弈

致“士籍”户籍的泛滥,穆宗时期曾一次性查出“伪冒士籍者一千七百户”。

三、雷霆手段:朝廷户籍清查的制度创新与实践

(一)括户政策的技术升级

唐玄宗开元九年的宇文融括户堪称唐代户籍清查的巅峰之作。这次行动首创“括户使”制度,由中央直接任命10道劝农使,携带《括地令》与《均田格》奔赴地方,采用“团貌”(集体核查相貌)与“括实”(土地丈量)结合的方式。′j\i¨n+g¨w_u\h·o,t¨e~l′.?c?o\m*《旧唐书·宇文融传》记载,此次括户“得客户八十余万,田亦称是”,新增户籍使国家赋税收入激增1\/3。其技术创新在于:一是制作“手实样稿”,统一户籍登记格式;二是建立“貌阅档案”,将人口体貌特征记录在籍;三是推行“自首免罪”政策,鼓励隐户主动登记。

德宗时期的“两税法”改革则从制度层面打击户籍隐匿。建中元年(780年)颁布的《两税诏》规定“户无主客,以见居为簿”,打破了土户与客户的界限,无论是否土着,只要在当地居住就须登记纳税。更关键的是“以资产为宗”的征税原则,使豪族难以再通过隐匿人丁逃税,因为土地、商铺等资产难以隐藏。据《通典》记载,两税法实施后“豪户率多丁者,今皆以资产为差”,迫使他们承担更多赋税。

(二)法律体系的严密构建

《唐律疏议》将户籍管理纳入刑法体系,“户婚律”中“脱户”“漏口”“增减年状”等罪名均有明确量刑:脱户一口杖六十,三口加一等,最高可处三年徒刑;里正知情不报者同罪。特别设立“私入道”罪,规定“诸私入道及度之者,杖一百”,遏制豪族通过宗教户籍逃税。武则天时期修订的《大足律》新增“占田过限”条,规定“诸占田过限者,一亩笞十,十亩加一等”,从土地源头打击隐户现象。

执行层面建立了“连保制度”,《唐六典》规定“四家为邻,五邻为保”,保内有人脱籍,同保人须连坐。敦煌p.3898号文书中的《唐开元二十九年西州高昌县保傅牒》显示,当地保正需定期核查“保内有无脱户漏口”,并签字画押上报。这种连带责任机制使豪族难以大规模藏匿人口,宪宗时期的荆南节度使裴均曾通过连保制,在辖区内查出“隐户万二千余”。

(三)监察体系的立体监督

中央御史台设立“户籍巡查使”,每年分两次巡视地方户籍管理。玄宗时期的监察御史韦利器发明“三比法”:将户籍(现籍)、记账(前次户籍)、手实(户主自报)三者对比,发现差异即追查到底。《册府元龟·邦计部》记载,韦利器在河北道巡查时,通过三比法查出“伪冒户籍者三千余户”。地方则设立“户曹参军”专职户籍管理,州级户曹需每季度向吏部报送《户籍增减状》,县级户曹则负责具体的造籍工作。

民间举报制度也被纳入监督体系,玄宗下诏“有能纠告隐藏户口者,据所纠告,给赏钱百贯”,代宗时期更将赏格提高到“每纠一户,赏钱五十贯”。敦煌p.2803号文书保存了一份唐代举报隐户的状子,某百姓举报“邻人王二狗,隐口三,占田五十亩”,官府核查属实后,举报人获得了“赏钱三十贯”。这种全民监督机制使豪族隐匿人口的风险大大增加。

四、博弈困局:制度理想与现实的鸿沟

(一)执行失效的三重困境

官僚腐败成为户籍清查的最大障碍。文宗时期的江西观察使吴士矩,在括户中“受豪族赂金,隐没户口三万余”,《新唐书》记载其“以括户为名,实则肥私”。更普遍的是“通融造籍”现象,地方官在编造户籍时,对豪族“减年增状”的请求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如会昌年间的虢州刺史,在造籍时将当地豪族的成丁年龄普遍改小三岁,使他们规避了“中男”至“丁男”的赋税跃升。

地方保护主义加剧了清查难度。安史之乱后,藩镇节度使为扩充实力,公然庇护辖区内的豪族隐户。魏博节度使田承嗣“括管内户口,得七万”,但实际辖区人口远超此数,他将大量隐户编为私兵,《旧唐书》记载其“户版不籍于天府,税赋不入于朝廷”。这种情况下,中央派来的括户使往往被藩镇以“擅动户籍,动摇民心”为由驱逐,德宗时期的括户使杜佑在淄青镇就曾被节度使李纳扣押。

技术条件的限制也不容忽视。唐代户籍全靠人工抄写,长安的户部司虽有“户籍档房”,但开元年间全国户籍档案已达“五千余卷”,查阅十分困难。肃宗时期的户部侍郎元载曾感叹:“每岁造籍,吏胥因缘为奸,飞走易名者不可胜计”,因为人工核对难以发现细微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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